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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14号)精神和要求,钦南区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9月21日开始,为便于广大申报者了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钦南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户籍或人事档案在钦南区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钦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或人事档案在钦州港区及三娘湾管理区管理范围内的人员(由钦南区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 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 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认定时间

(一)考生网报申请时间:2016年9月21日至12月11日。

(二)系统开放时间:

1.第一次开放时间:2016年9月12日--9月30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

2.第二次开放时间:2016年10月10日--10月23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

四、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是经过教育厅备案的人员,未在教育厅审核备案的人员不予认定。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 注: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者必须选择“钦州市钦南区教育局”确认点。)

(二) 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12月12日---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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