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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部署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做好我区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
(二)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2020 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四)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 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五)驻广西壮族自治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桂林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桂林市所辖的县、区的申请人员集中在市教育局认定。)
三、认定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结合我区实 际,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如下:
(一)系统开放时间:5月18日至8月12日(5月21日至6月6 日网站维护,网站访问功能关闭)。
(二)申请人网报申请时间:6月11日至7月20日。
(三)各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于5月21日前在系统内设定本地认定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设置好现场确认和认定时间段,其中现场确认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条件
(一)申请人应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申请人因在学期间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并于2020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任教资格。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2020年申请幼儿 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可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该部分人员必须对应在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有备 案,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五)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员在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
“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按照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须检查审核的材料如下:
1.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 不同情况申请人的相应材料:
(1) 户籍在我区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 持有我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3) 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2011 年及以前入学申请直接认定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 1 份;
(4) 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 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 驻广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3. 所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体检结论有效期为 1 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4. 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
5. 学历证书原件。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 可不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比对验证不成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提前通过“学信网”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6.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原件。
7.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8.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 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
六、疫情防控要求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认定机构要结合广西疫情防控形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错时错峰合理安排时间,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依法认定;以人为本,保障申请人权益。要在全区系统开放时间段内统筹安排辖区内认定工作时间,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加强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耐心解答社会询问,保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各级机构在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系统使用人员须实名备案, 使用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报自治区教育厅登记,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信息安全。
(二)各认证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认真做好认定数据的核查清理工作,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却误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应在本批次认定结束前在系统内及时取消其证书编 号。同时,各认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须参照信息系统内报名数据申领数量,打印证书前要做好测试,杜绝非正常损耗。
(三)申请人可关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认定机构的有关通知通告,按照当地认定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请、现场确认及体检等事项。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填写《2020年上半年中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见附件),由各市汇总后于5月25 日 前 将 表 格 电 子 版 和 盖 章 扫 描 版 报 至 邮 箱
(hsy@gxedu.gov.cn)。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教师工作处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0771—5815205。
各地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的业务咨询,可与广西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广西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0773—5828658。
查看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 年 5 月 13 日
原标题:桂教教师(2020) 10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s://www.liunan.gov.cn/ggfw/bmfw/jypx/jszgcx/202005/t20200520_1617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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