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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9号)及《百色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条例》规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驻本市内高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二、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1.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2.2014年、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2014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专科毕业生。

3.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校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三、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 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 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 教师资格,必须是经过教育厅备案的人员,未在教育厅审核备案的人员不予认定。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隆林各族自治县。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合格。

四、认定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今年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如下:

(一)系统开放时间。

1.第一次开放时间:3月21日—5月27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00—17:00。

2.第二次开放时间:6月13日—7月22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00—17:00。

(二)考生网报申请时间:4月5日至6月25日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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